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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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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未尽审查义务应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责任

来源:严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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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通过A房产顾问公司向某乙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是某乙与某丙按份共有。某甲、A房产顾问公司与某乙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某甲将定金20万元交由A房产顾问公司代为收取并保管,某乙将房产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文件交由A房产顾问公司保管后,某乙可取出20万定金。某甲直接向某乙支付了20万定金,后来发现某丙授权某乙办理卖房事宜的公证书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案件调查期间,该房产被过户到其他人的名下。

某甲认为:A房产顾问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未尽到基本的审核和调查义务,导致其造成蒙受巨大损失,应承担重大过失责任。

A地产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核查过,交易的房产确在某乙与某丙名下,可以进行交易,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审核和调查义务。

法院认为:A房产顾问公司在从事中介服务时,应核实房源信息、卖房人身份信息、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等,在本次交易中的A房产顾问公司工作人员不具备经纪人资格,且在交易中未发现某丙的身份证号码与公证书载明的不一致、未认真核查房产已被出卖情况、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定金保管义务,这些事实表明,A房产顾问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对某甲的损失赔偿责任。

结语:中介公司在交易中应核查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未经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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