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需谨慎买房
来源:严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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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某甲购买了一套房屋20A,主要用于家庭居住。2011年,A以某甲代理人的身份与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A以人民币80万元将房屋20A卖给某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2012年,某乙与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某乙以人民币110万元将房屋20A卖给某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2013年,房屋买卖合同1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自2008年至2013年间,某甲与其家人一直居住在房屋20A。
某丙认为:其已合法取得房屋20A,某甲及其家人应当搬离。
某甲认为:房屋20A自始为他所有,从未出卖过,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属无效。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1被认定为无效,即自始对某甲不发生效力,对于某丙要求某甲搬出的请求不予支持。房屋买卖合同2是有效合同,对某乙与某丙发生效力,某丙虽然取得了房屋20A的房地产权证,但从未实际占有、使用过,故某丙可要求某乙交房不能的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买房前应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做调查,如房屋一直存在其他的占有、使用人,可能是该房屋之前的交易存在问题。这种情况下,即使买方强制做了产权变更登记,也会因前手交易的无效而产生房屋不能交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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