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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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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均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严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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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23日,小a(买方)与小b(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a将其位于幸福小区6栋6层602单元住房以人民币820万元价格转让给小b,购房定金为人民币40万元,买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38日内再支付人民币20万元。因602单元住房处于抵押状态,卖方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45日内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同日,小a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20万元,2016年11月14日,小b解除了602单元的抵押。
      2016年11月14日,小a与小b签订《补充协议书》,将定金由40万元变更为20万元,其他事项仍按照《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间执行。
      小a认为:小王解除602单元抵押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45日,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小b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小b认为:自己逾期赎楼是小a拒绝支付购房款导致,小a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小a与小b均未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义务,《补充协议》约定小b解除房屋抵押的日期按照《二手房买卖合同》执行,但是《补充协议》签订的日期已经超过45日,小b事实上已不可能完成。小a与小b对合同履行缺乏充分积极性与诚意,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均有过错,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均不应支持。
      结语: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不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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