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三)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一辈子打官司,但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只打一次官司,律师要拍着良心服务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小A入职某甲公司从事档案管理岗,入职一个月后从公司离职,后起诉某甲公司,称某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双倍赔偿。某甲公司称,与小A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小A离职时将劳动合同等材料带走。小A向法院提交了《员工录用审批表》、《公司物品申请表》。法院认为:《员工录用审批表》中明确约定了工作不满、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且有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结语:如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
某甲通过A房产顾问公司向某乙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是某乙与某丙按份共有。某甲、A房产顾问公司与某乙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某甲将定金20万元交由A房产顾问公司代为收取并保管,某乙将房产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文件交由A房产顾问公司保管后,某乙可取出20万定金。某甲直接向某乙支付了20万定金,后来发现某丙授权某乙办理卖房事宜的公证书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案件调查期间,该房产被过户到其他人的名下。某甲认为:A房产顾问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未尽到基本的审核和调查义务,导致其造成蒙受巨大损失,应承担重大过失责任。A地产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核查过,交易的房产确在某乙与某丙名下,可以进行交易,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审核和调查义务。法院认为:A房产顾问公司在从事中介服务时,应核实房源信息、卖房人身份信息、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等,在本次交易中的A房产顾问公司工作人员不具备经纪人资格,且在交易中未发现某丙的身份证号码与公证书载明的不一致、未认真核查房产已被出卖情况、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定金保管义务,这些事实表明,A房产顾问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对某甲的损失赔偿责任。结语:中介公司在交易中应核查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未经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甲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A公司20%股权。某甲在起诉其他股东的时候被告知,其持有的股权从20%变为5.33%,后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发现A公司于2001年进行过增资,增资导致了某甲的持股比例降低。某甲认为:自己作为股东对增资事宜完全不知情,A公司的增资行为无效,要求法院确认其在A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01年期间的股权比例为20%。法院认为:A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公司增资应由股东会作出,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增资行为无效,也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注册金额降低某甲的持股比例,仍旧应当认定为原有的股权份额。结语:股东不知情的增资行为即使通过了工商变更登记,也是无效的,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你好,具体请咨询社保局
你好,看解除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依法解除,没有赔偿。无故解除,可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者双倍工资赔偿。
你好,材料是他买的由他付钱。
你好,可以去社保局投诉
你好,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
你好,没有赔偿,以前的可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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